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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首次!因企业完成环保整改 对主管人员适用缓刑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来源:2023-03-31 12:36:52

    3月30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件。法院在该案中将污染企业完成环保合规整改作为量刑从轻情节,在全市首次以此对企业主管人员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该企业曾将生产中产生的约300公斤废机油、含油污废水等危险物质外排,污染长江支流安家溪。

    随意排放废水 环保漏洞惹祸


    (资料图片)

    涉案的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配件加工和销售的民营企业,年营业收入约900万元。高某作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环保规定,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清洁废水本应经隔油池处理后进入生化池内,但实际上却是直接排放至市政雨水管网。

    △偷排的排污口

    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高某明知企业排放情况但未进行整改,放任公司生产中产生的约300公斤废机油、含油污废水等危险物质通过市政雨水管网直接外排,最终流至长江支流安家溪造成污染。

    修复生态环境 积极整改补救

    去年1月,警方及相关环保部门在对该公司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了污染情况。

    △被堵上的排污口

    公司方面立即安排员工对污口处的油污进行清理,并于同年11月与江津区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近7万元。

    此后,该公司积极制定合规计划书、落实整改措施,于2022年12月12日通过企业合规第三方组织考察。

    △查看整改情况

    因公司完成合规整改,且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履行赔偿责任,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高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决策者,系对公司的污染环境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检察机关遂以高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其诉至江津法院。

    企业整改合规 主管从轻处罚

    3月30日,江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决策者和组织者,虽然公司已经被决定不起诉,但高某仍应承担与其罪责相匹配的刑事责任。

    考虑到高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公司合规整改到位后具有减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刑事责任之作用,决定对高某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高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朱锐表示,该案涉及到的公司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在生产中展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对有毒物质的管理措施不足和管理制度缺失,成为了其经营中的“定时炸弹”。

    公司积极进行合规整改,完善了其原本落后的公司治理结构,为今后能够绿色健康发展打好了基础。

    企业合规是司法机关在打击涉企刑事犯罪时,探索企业治理的新模式。通过合规整改督促涉案企业自我净化、自我更新,一方面可使涉案企业积极完善治理结构,使其“活下来”并“留得住”,同时减少其再犯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构建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朱锐 江津法院供图

    编辑:夏洪玲

    责编:林祺

    审核:吴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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