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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强奸未遂致女子精神受创伤辩称“女子敛财未果设圈套”法院判了! 具体是怎么回事?

    互联网来源:2023-08-15 12:09:15

    【男子强奸未遂致女子精神受创伤,辩称“女子敛财未果设圈套”,法院判了!】下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具体是怎么回事!

    近日,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判决书,男子在宿舍强奸未遂,致女子患创伤性精神应激障碍。


    (资料图片)

    判决书显示,朱某某(原告),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静宁县;王某某(被告),男,1989年5出生,汉族,住静宁县。

    经查,2022年2月,王某某以洽谈项目合作为由,将朱某某约至宿舍,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其反抗未能得逞。

    2022年5月,静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犯强奸罪(未遂)提起公诉,朱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手术费、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2年8月,静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朱某某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因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物质损失,其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某某被侵权后,从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先后住院治疗6次,被诊断为神经性头痛、焦虑状态、焦虑性抑郁症、创伤后应激障碍、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

    经鉴定,朱某某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与被强奸(未遂)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

    朱某某请求,判令王某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以上暂计28800.56元;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某承担。

    王某某提交的答辩状称,其与朱某某相识十年之久。期间,朱某某经营美容店,多次拉拢自己投资,因未达到敛财目的,设置圈套诱使其前往特定场所。事发当晚,朱某某全程录音,在商谈未达到其目的的情况下,作为证据指控自己对她实施强奸,且报警后多次要求私下处理。

    王某某表示,在其没有理会的情况下,朱某某为勒索钱财,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赔偿数额从50万元到40万元,再到35万元,被法院驳回。其现在又以健康权受到损害为由,请求自己赔偿医疗费等,不符合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也应驳回。

    法院认为,王某某对朱某某实施强奸(未遂)行为,引起朱某某患病,侵害了其健康权,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朱某某请求的医疗费,按照有效医疗票据,确定为11992.29元。根据住院天数,误工费确定为14086元,护理费确定为140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为3280元。鉴定费根据票据确定为3416元。朱某某请求的交通费结合实际确定为800元。

    朱某某请求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请求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朱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47660.29元;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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